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簡稱《長江保護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有關流域保護的專門法律,對于推進長江流域交通運輸全面綠色轉型發展,促進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長江保護法》多項條款涉及交通水運行業,包括河湖岸線保護修復和高效利用、禁限航區域劃定管理、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保障生態用水和統籌航運用水、生產建設棄土石渣綜合利用、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機制、危險化學品運輸管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設施和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建設、岸電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港口航道船舶綠色升級改造等,并對禁限航區航行、船舶岸電使用、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例如,《長江保護法》明確,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化學品。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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